化工时刊

鲁西化工7亿元知识产权赔偿带来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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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十多年前签署的一份保密协议,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鲁西化工”)如今竟要付出7亿多元的赔偿款。

8月9日,鲁西化工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2017年11月7日就鲁西化工违反与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戴维”)、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陶氏”)签署的《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据此裁定,鲁西化工将不得不付出合计约7.49亿元人民币的赔款。不过,鲁西化工随后回应称,公司尊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按照程序履行赔付义务,但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

这看似矛盾的回应背后,究竟有何隐情?

源于十多年前的

一份保密协议

上述仲裁事项还得从十多年前说起。

据了解,早在2010年,鲁西化工拟建设丁辛醇项目,并为此展开调研。调研过程中与多家丁辛醇生产技术供应方进行接触,包括戴维、陶氏及四川大学等。

彼时,戴维、陶氏方面向鲁西化工提出8000万元/套年产25万吨丁辛醇装置的技术许可费报价,同时还需购买指定厂家的专有设备,造价约2亿元。同时,鲁西化工为评估戴维、陶氏的低压羰基合成技术,曾应对方要求签署了一份《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

此后,双方进行了商业洽谈。但经过最终评估,鲁西化工认为报价过高,未能与戴维、陶氏达成合作,而是选择了报价远远低于戴维、陶氏的四川大学的水性催化剂技术。

而在鲁西化工上述项目建成后,戴维、陶氏于2014年11月以鲁西化工的丁辛醇装置使用了商业洽谈中知悉的保密技术信息,违反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鲁西化工提出巨额索赔。

2017年11月,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此后,戴维、陶氏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仲裁裁决的申请。市中院已对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组织进行听证。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据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

鲁西化工

否认侵犯知识产权

鲁西化工副总经理张雷近日就上述裁决回应称,公司尊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按照程序履行赔付义务。但同时明确表示公司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仅因早年国际合作经验不足,违反了保密协议,付出巨大代价,今后将吸取教训”。

据张雷介绍,公司此前与戴维、陶氏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非常宽泛,并且协议约定,若鲁西化工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内容,鲁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也必须获得戴维、陶氏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保密协议。但是,“由于戴维、陶氏从未向鲁西化工提供相关保密信息,鲁西化工无从知晓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是否包含保密信息内容,也无法提前获得戴维、陶氏的同意”。

张雷强调,公司丁辛醇装置使用的四川大学的水性技术与戴维、陶氏的油性催化剂技术有本质区别,戴维、陶氏声称鲁西化工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与事实不符。

尽管如此,鲁西化工此次将不得不付出约7.49亿元人民币赔款。根据鲁西化工于近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今年上半年,其共实现营业收入144.7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26.32亿元。赔款金额约占公司上半年归母净利润的近三成。

鲁西化工坦承,后续赔付行为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不过,鲁西化工在公告中表示,仲裁事项仅对未建设的多元醇第四工厂(即后续未建装置)下达禁令,不阻止已建三座工厂的运行,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运行的多元醇三座工厂的生产销售产生影响。此外,由于涉案装置仅为多元醇,公司其他主营产品生产及项目建设不受影响。

国际合作经验

亟待提升

作为一家老牌知名化工企业,鲁西化工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便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是山东省重要的化工集团,产品已涵盖煤化工、盐化工、氟化工、硅化工、化工新材料等。

2020年6月,中化集团成功入主鲁西集团,成为鲁西集团的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鲁西化工的实际控制人,中化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兼任鲁西集团董事长。